特殊標志註冊申請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代理委托書》-申請人爲自然人的,由申請人簽字和蓋章;申請人爲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的,須由申請人蓋章。
2、《特殊標志登記申請書》,包括下列內容和項目:
(1)申請人名稱、地址,幷需加蓋申請人印章;
(2)批准機關和批准文號;
(3)特殊標志種類(文化、體育、科研或其他)及其設計說明;
(4)特殊標志全稱、申請保護期間(自核准登記之日起算不超過四年);
(5)該社會公益活動的活動名稱、期間、場所及內容;
(6)申請保護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等。
3、特殊標志圖樣(包括文字和圖形)應當清晰,便于粘貼,長和寬不小于5厘米不大于10厘米,需附圖樣6張;指定顔色的,則爲著色圖樣6張,黑白墨稿1張。
4、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文件(如經申請人蓋章的年檢期內的營業執照的複印件)。
5、國務院批准舉辦該社會公益活動的文件或批示。
6、准許他人使用特殊標志的條件及管理辦法。
7、如申請登記的特殊標志是人物肖像的,應附送經過公證的肖像權人同意將此肖像作爲特殊標志註冊的聲明文件。
注:
特殊標志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舉辦的全國性和國際性的文化、體育、科學研究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所使用的,由文字、圖形組成的名稱及縮寫、會徽、吉祥物等標志。
特殊標志的有效期爲4年,自核准登記之日起計算。
特殊標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延期申請,延長的期限由商標局根據實際情况决定。
特殊標志所有人可以自己依法使用特殊標志,也可以通過簽訂書面使用合同將其許可他人在依法核准登記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特殊標志的使用人應當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特殊標志使用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商標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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