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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正式實施

《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正式實施

中國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會於2012年10月30日召開之第十八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决通過《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下文簡稱《若干規定》),並且已经定於2013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  


2012年3月,中國國家工商總局出臺意見,明確支持廣東省在深圳和珠海橫琴新區開展商事登記制度改革試點。此次會議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旨在把中國工商總局之意見變成具體可以實施的條文。


《若干規定》最大的亮點是實行商事主體登記與經營資格相分離,即商事主體經營資格許可審批文件不作爲商事主體設立登記的前置條件,簡單地說,就是辦公司可先拿執照再審批。此外,根據《若干規定》,深圳市實行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即市場監管局登記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


東認繳的註冊資本總額,無需登記實收資本,申請人無需提交驗資證明文件。公司和股東對注册資本繳付情况的真實性負責,實行公司和股東自律。這些新舉措使在深圳辦公司的門檻大爲降低。


在“寬進”的同時,還實行“嚴管”。對於不按時提交年度報告的,或者通過住所無法聯繫的商事主體,將載入經營异常名錄。載入經營异常名錄滿5年的,或者違反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經商事登記機關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將永久載入經營异常名錄,不得恢復記載於商事登記簿,以註冊號代替名稱。永久載入經營异常名錄的,商事主體及其投資人、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仍應當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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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事登記若干規定與中國公司法及其他規定之比較(下載PDF版本)


《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下載PDF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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