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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2013-14年度財政預算案稅務措施簡介

香港2013-14年度財政預算案稅務措施簡介

在2013-14年度財政預算案中,香港財政司司長建議了多項稅務措施,所有建議須經立法程序才可實施。以下是各項措施的要點:


一、 2012/13課稅年度利得稅、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的稅款寬減

財政司司長建議一次性寬減2012/13課稅年度百分之七十五的利得稅、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每宗個案以10,000元為上限,有關扣減會在2012/13課稅年度最終應繳稅款反映。


今次的寬減並不適用於物業稅,但賺取租金收入的個別人士,如符合資格,或可通過選擇個人入息課稅而獲得寬減。賺取營業利潤的人士則不論是否選擇個人入息課稅,都可享有這項寬減,但寬減額或會因選擇個人入息課稅而有所不同,最終寬減額須按每一個案的實際情況才能確定。納稅人可在填寫2012/13課稅年度個別人士報稅表時申請個人入息課稅,稅務局會就每宗申請驗算個人入息課稅可否減低申請人的稅款,並以對他最為有利的方式評稅。


二、 提高子女免稅額及個人進修開支扣除額的上限

為減輕市民養育子女的負擔及鼓勵個人進修,終身學習,香港財政司司長建議:


1、 每名子女的子女免稅額及在出生年度的額外免稅額,均由現時63,000元提高至70,000元。調整後,每名在2013/14年度出生的子女在是年的免稅額為140,000元。
2、 將個人進修開支扣除額的上限由現時60,000元提高至80,000元。


以上兩項建議將由2013/14課稅年度起生效。


三、 提供稅務優惠予專屬自保保險公司

香港財政司司長建議寬減專屬自保公司離岸保險業務的利得稅,跟現在適用於再保險公司的稅務優惠看齊。有關的稅務寬減措施會通過修訂《稅務條例》予以實施。


四、 豁免私募基金繳付利得稅

財政司司長建議將豁免離岸基金繳付利得稅的投資範圍,擴大至包括買賣於香港沒有物業或業務的海外非上市公司,讓私募基金亦享有離岸基金的稅務豁免安排。政府當局會就相關稅務條例的修訂及細節諮詢公眾。


五、 寬免2013/14年度商業登記費

1、 寬免商業登記費的執行細則如下:


(1) 經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一站式登記”)成立的本地公司,如成立法團的申請是在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間(“寬免期”)提出,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第5A(1)(a)條須繳付的費用可減少2,000元。至於其他個案,在寬免期開始生效的商業登記證或分行登記證須繳付的費用,可分別減少2,000元及73元。
(2) 商戶仍須繳付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徵費(現時為每年港幣450元)。


2、 特許退還已繳付的登記費


(1) 這項寬免一年登記費的建議只適用在寬免期內經一站式登記提出的成立法團申請或就其他個案而言,在寬免期內開始生效的新登記證或續證。這項寬免沒有退還已就寬免期繳付登記費的規定。
(2) 持有三年證而其生效日期在2013年4月1日前及屆滿日期在2014年3月31日或以後的業務或分行及已結業而其最後持有的三年證將在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內屆滿的業務或分行的商戶可申請特許退還有關已繳付的登記費。
(3) 稅務局會待立法會通過有關的預算案法例後,宣布申請及退款手續。


如果您有上述稅費寬免措施的任何問題,或者任何關於香港稅務問題,歡迎您隨時於我們的專業顧問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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