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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强制性公積金制度簡介

香港强制性公積金制度簡介

  中國香港强制性公積金(以下簡稱强積金)制度作爲當今養老金制度的改革與發展趨勢的産物,吸收了新加坡、智利等國的經驗,具有鮮明的特點。


  一、出臺背景及發展概况


  在20世紀90年代以前,香港政府認爲退休保障計劃會加重政府負擔和妨礙自由競爭,只是通過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爲弱勢群體提供基本養老保障。儘管有部分雇主爲了吸引人才,通過信托和保險安排的方式爲員工提供職業退休計劃,但仍有80%的勞動者退休後沒有任何退休金。由於職業退休計劃管理不善的情况時有發生,再加上受香港人口老齡化加劇,人均壽命排名世界第二等因素的影響,建立全面的退休保障制度已是刻不容緩。在香港各界的積極爭取下,2000年12月1日正式實施强積金制度。


  强積金計劃爲信托模式DC計劃,包括集成信托計劃42個、行業計劃2個、雇主營辦計劃2個。在香港339萬就業人口中,66%受到强積金計劃保障,19%受其他退休計劃保障(如公務員退休金計劃和獲准不轉爲强積金計劃的職業退休計劃),11%沒有退休計劃保障(多爲家務勞動者和18歲以下或65歲以上的雇員),僅有4%的人應參加强積金計劃但尚未參加。目前,强積金計劃資産總額爲1510億港元,月均繳費21億港元,職業退休計劃資産總額爲1947億港元。


  二、基本制度框架


  (一)參加條件及繳費


  除少數特殊人群外,凡十八至六十五歲的雇員和自營勞動者,都必須參加强積金計劃,雇主必須爲雇員登記參加。强積金計劃的法定繳費率是由雇主和雇員各繳雇員收入的百分之五,合計百分之十。若雇員月收入少於4千元港幣,雇員本人可以不繳費,雇主仍必須按雇員收入的5%繳費;若雇員月收入超過2萬元港幣,雇主和雇員只需分別繳納2萬元的5%;雇主和雇員可以額外進行自願性繳費。


  (二)稅收優惠


  爲鼓勵强積金計劃的推行,香港政府制定了稅收優惠政策。强制性和自願性繳費均可以在稅前列支,但雇主繳費的上限爲雇員總薪酬的15%,雇員及自營勞動者的年繳費在12000港元以內的部分可免征個人所得稅。基金的投資收益不納稅。雇員在領取强積金時基本上不用納稅。


  (三)經辦機構和中介人


  雇主自營計劃由雇主自己經辦。集成信托計劃和行業計劃采取信托方式,委托商業機構經辦,經辦主體包括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其中受托人必須是信托公司,它可以决定由自己或其他機構充當賬戶管理人和投資管理人[5]。


  强積金中介人是指專門從事强積金計劃銷售或就强積金計劃的基金組合向客戶提供意見的人。目前强積金中介人有公司446個,個人24488個,其中60%爲保險中介,38%爲銀行中介,2%爲證券中介。


  (四)養老金的權益歸屬、轉移與領取


  雇主和雇員繳費、投資收益全部歸雇員所有。雇員轉換工作時,可將其本人的强積金累積權益全額轉移到新雇主的計劃戶頭中。一般情况下,雇員個人賬戶中積累的養老金必須在雇員達到65歲法定退休年齡時,才可以一次性領取。


  (五)投資


  通常每個計劃都會提供幾種不同風險程度的基金組合供雇員選擇,比較典型的有保本基金、保證基金、債券基金、均衡基金、股票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這些基金組合直接投資於銀行存款、債券、股票和各種彙集基金。


  (六)監管框架


  强積金計劃的監管機構爲强積金管理局和金融監管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保險業監管處。强積金管理局負責制度框架、催收繳費和協調各金融監管機構,後三者主要監管作爲受托人、帳戶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的金融機構及其行爲,重點是監管其公司治理、市場行爲和償付能力。


  (七)安全保障機制


  除對計劃嚴格監管外,强積金制度爲計劃成員提供三層保護:一是要求受托人、托管人及投資管理人資本充足,以防計劃管理不善時,仍有能力賠償成員的損失和改善計劃的管理;二是要求各經辦機構必須購買專業彌償保險,補償因其欺詐、疏忽或其他風險而可能蒙受的損失;三是建立補償基金,幷注資六億港元作爲補償基金的創辦基金,自2000年12月1日起每年向每一强積金計劃按其資産淨值徵收0.03%的費用。


  (八)强積金制度下的職業退休計劃


  在强積金制度正式實行後,已經建立職業退休計劃的雇主可以從以下五種方案中選擇一種作爲銜接:一是繼續提供職業退休計劃作爲核心養老金計劃,新、老雇員可以一次性選擇參加職業退休計劃或强積金計劃;二是繼續提供職業退休計劃,但只是將該計劃作爲一項補充計劃,爲參加强積金計劃的新、老雇員提供補充養老金;三是繼續爲老雇員提供職業退休計劃,新、老雇員都參加强積金計劃;四是老雇員職業退休計劃繼續運轉但不再繳費,新、老雇員都參加强積金計劃;五是結束職業退休計劃,將其資産全部轉移到强積金計劃。


  三、主要特點


  一是采用完全基金積累的個人賬戶制。這樣可以鼓勵人們自覺繳費,减少政府的財政負擔,方便勞動力的流動,而且積累的巨額資産將對香港資本市場産生積極影響。


  二是基金由商業機構運營。由於香港資本市場發達,金融工具豐富,强積金制度采取商業化模式運營,保證較高的效率。


  三是强制性、廣覆蓋、低標準。目前在符合規定的就業人群中,有98.2%的雇主、97.4%的雇員和77.6%的自營勞動者已經參加强積金計劃。根據計算,强積金在中小企業的整體經營成本中所占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一,替代率不會超過20%。這樣通過政府適當介入市場,爲勞動者提供基本的老年生活保障。


  四是構建了養老保障多支柱體系。目前香港養老保障的三個支柱爲: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强積金制度及公務員退休金制度、自願性的職業退休計劃及個人儲蓄性養老計劃,爲絕大多數勞動者提供了多重的退休收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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