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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恢復註冊簡介

香港公司恢復註冊簡介

一、 撤銷註冊 (Deregistration)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 291AA條,當公司已經停止營業,並具備清償所有債務的能力或者已經清償所以債務的情況下,公司可以向公司註冊處申請撤銷註冊。 一般情況下,從提交申請到公司正式撤銷註冊需時約6-9個月。


根據《公司條例》的規定,公司在如下情況可以申請撤銷註冊:
1、 公司所有成員(股東)均同意撤銷註冊;
2、 公司從未開始營業或運作,或在緊接該申請之前已停止營業或運作 3 個月以上;
3、 公司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包括稅務; 及
4、 公司已取得稅務局局長不反對撤銷註冊的書面通知;


二、 公司撤銷註冊的結果

當公司正式撤銷註冊後,即公司已經不再存在。在此情況下,如果公司尚有未處置的資產,例如公司尚有銀行存款,該等資產之產權即自動歸於香港政府。


三、 註冊恢復

當公司正式撤銷註冊後,是否即代表公司已經正式解散,不再存在?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


那麼,是否代表已經沒有任何辦法恢復公司的註冊?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291AB條,如果公司註冊處“處長信納由於他的錯誤以致某公司得以根據第291AA條撤銷註冊,則處長可在憲報刊登廣告,宣佈該公司的註冊在公告刊登當日恢復,藉此將該公司的註冊恢復”。


並且,根據同一條,如果有下述情況,香港“法院可命令處長將一間根據第291AA條撤銷註冊的公司恢復註冊”:—


(1) “因該項註冊撤銷而感到委屈的人在註冊撤銷後的20年內向法院提出恢復註冊的申請;及”(第291AB(3)(a))
(2) “法院信納將該公司的註冊撤銷恢復是符合公正原則的” (第291AB(3)(b))


簡而言之,任何人士,如果因為一家香港公司的撤銷註冊而受到損害,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該公司的註冊地位。


四、 在何種情況需要申請註冊恢復

1、 公司尚有為清償的債務


如第一點所述,嚴格來說,只有當公司已經清償所有債務,才可以申請撤銷註冊。因此不可能存在公司還有債務的情況下,卻已經撤銷註冊。但是現在中卻常有這種情況發生。


例如,公司董事相信公司已經清償所有債務,因而提出撤銷註冊申請。然而,當公司已經正式撤銷註冊後,卻有債權人向公司追討債務。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註冊,進而向公司追討債務。


2、 公司尚有未處置的資產


某些時候,當公司並沒有完全處置完畢所有資產的情況下,例如公司還有銀行存錢,公司已經正式撤銷註冊。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的董事或者股東是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公司的註冊恢復,從而可以取回銀行存款。


五、 恢復註冊的案例

客戶甲有一香港乙貿易有限公司(“乙公司”),因為業務關係,客戶甲決定結束乙公司,因為公司資產多於負債,客戶甲選擇以撤銷註冊的方式結束乙公司。


當公司已經正式撤銷註冊後,客戶甲才發現乙公司在某銀行開設有一銀行帳戶,帳戶內仍有存款港幣一百多萬。此時,因為公司已經正式撤銷註冊,按照法律規定,銀行存款已經屬於香港政府之財產,故而銀行帳戶已經被銀行凍結,等待銀行跟香港政府溝通進一步處置。


當向客戶具體瞭解的事情的經過後,我們建議客戶申請乙公司的恢復註冊,從而取回該筆存款,然後再行申請撤銷註冊。


恢復註冊的程式具體如下:
1、 向法院提出恢復註冊申請
2、 法院批准恢復註冊,提交法院的批准檔予香港公司註冊處
3、 香港公司註冊處恢復公司註冊
4、 提交恢復註冊檔予銀行,銀行把之前所凍結的帳戶恢復正常
5、 客戶提取所有存款,結束銀行帳戶


如果您有上述第五點的情況而需要申請恢復註冊您的香港公司,或者任何關於貴司撤銷註冊、股東自願清盤的問題,歡迎您隨時於我們的專業顧問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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