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 頁關於我們服務范圍下載中心常見問題聯絡我們啟源論壇

    快速通道

簽證及移民
當前位置 : 首頁 >> 服務范圍 >> 簽證及移民
 
香港投資移民

一、 香港投资移民简介:

基本情况

全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目的是让那些把资金带来香港,但不会在港参与经营任何业务的人士(即资本投资者(投资者))来港居留。投资者可从不同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中选择自己的投资项目,而无须开办或合办业务。

项目优势:

1、 申请条件简单,无需解释资金来源
2、 无需参与实际经营
3、 续期简单方便
4、 多种投资方案满足申请人保本和增值需求
5、 一人申请,全家移民
6、 无需坐移民监

基本要求

1、已年满18周岁;
2、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拥有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的净资产;
3、能按照入境处指定的时间将把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4、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没有不良记录;
5、申请人之合法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均可随行

二、 申请流程及需时:

办理流程:

1、         签约并准备资料(包括第三国身份、资产证明材料等)(1个月左右)
2、         递交申请
3、         获档案编号信(表明个案正由指定入境处主任进行审理,约在递交申请后1个月左右收到)
4、         获得补资料信(如资料不全)
5、         获得原则批准信(三个月左右)
6、         前往香港开户并落实投资并递交投资文件(收到原则批准信后6个月内)
7、         获发正式批准信(1个月后)
8、         前往香港办理正式批准签证及居民身份证
9、         通常性居住满7年可申请换领永久居民身份证及特区护照

办理需时:

约1年(具体根据申请个案的多少及审理的速度而定)
 
三、 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于2010年10月14日当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

投资者须要把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投资于下列的一种或多种获许投资资产**:
A.股票—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B.债券—以港元为单位,包括由以下机构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外汇基金、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地铁有限公司、九广铁路公司、香港机场管理局,以及其他指明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资或局部拥有的法团、机构或团体;或上文(A)项所指的公司。
C.存款证—由《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的港元存款证。存款证在购买时须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购买日期须在入境处原则上批准投资者参与计划之后。这类票据到期时,应换成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的存款证或其他获许投资资产类别的资产)。
D.后偿债项—以港元为单位,由认可机构按《银行业(资本)规则》(第155L章)(《银行业条例》附属法例)第42(1)(e)及(g)条的规定发行。
E.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注—入境处将于网页公布并定时更新本计划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名单的资料。(请按此处参阅该名单的资料。)
注:
就本计划而言,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须由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获发牌的法团管理,或由根据《保险公司条例》获准许经营《保险公司条例》附表1第2部所指定的类别C业务的保险人发行并最少把70%的平均净资产投资于上文第(I)或(II)(A)至(D)项的资产类别上。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可以以香港或其他地方作为注册地,但必须以港元为单位,并且必须属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批准在香港售予公众的集体投资计划。
*自2010年10月14日起,投资门槛(及净资产或净资本要求)由650万港元增至1000万港元。
**自2010年10月14日起,房地产暂停列为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四、 注意事项:

续期申请:

香港投资移民的续期申请很简单,只需要申请人在签证到期前3-6个月内将续期所需的申请表格,连同投资账户的明细记录递交到入境处即可,通常会在1-2个月内批复下一个两年的入境及居留签证。

注意事项:

1、入境处明确要求申请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将不少于1000万港元的资金投资于指定的一种或多种或许投资资产,并维持7年。
2、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转换投资资产种类,并在入境处要求的时间内递交相关的投资申报文件。
3、此外,在此7年期间,投资资产如产生增值,申请人不可将增长部分取出;同样,如果投资的产品产生亏损,也不需要申请人额外补充投资。

入籍:

香港对于移民申请者的居住要求相对较宽松,仅要求申请人在获得签证后在港通常性居住满7年即可合法申领永久居民身份证及香港特区护照。通常性居住的要求可以是在港实际居住,或通过经营、孩子读书、置业等多种灵活方式体现。
 
五、 证监会关于香港投资移民之说明

問1:
聯接基金是否該計劃之下的合資格投資工具?
答:
聯接基金的投資實際上是相關基金所持有的投資。因此,如果相關基金符合該計劃的資格要求,有關的聯接基金可能會獲得考慮納入為該計劃的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然而,聯接基金本身亦須同時符合該計劃的要求。
 
問2:
“認可投資工具”是否包括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答:
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條及按照《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獲證監會認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可申請成為該計劃的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
 
問3:
在提交該計劃之下的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的申請時是否需要繳付費用?
答:
申請成為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毋須向證監會繳付費用。然而,與其他認可集體投資計劃一樣,有關方面須就取得及維持證監會的認可而向證監會繳付認可費用及年費。
 
問4:
該計劃的650萬港元最低投資額在分配方面是否有任何限制?
答:
沒有。資本投資者可自行酌情決定將其投資組合分配於該計劃所認可的投資工具。
 
問5:
如果一項現有的證監會認可集體投資計劃的相關投資符合該計劃對集體投資計劃的資格要求,但有關的集體投資計劃並非以港元計值,則有關計劃可否設立一個以港元計值的新股份類別,然後申請成為該計劃的合資格投資工具?
答:
只要有關集體投資計劃的相關投資符合該計劃的投資要求,其以港元計值的股份類別可申請成為該計劃的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該等以港元計值的新股份類別亦必須銷售予香港的其他散戶投資者。


沒有資料!

 離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