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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公司條例》的若干修訂及新規定簡介

香港新《公司條例》的若干修訂及新規定簡介

香港立法會在 2012 年7月 12 日通過了新的《公司條例》 (下次“新条例”),將於 2014年3月3日年開始生效。此次修訂不僅會對公司,而且會對那些與香港公司有往來的當事人(如成員及債權人)產生影響。 本文旨在简单介绍《新条例》中值得注意的若干修订及新规定。


一、 法定股本及股份面值

授權資本(Authorized Capital) 的概念將被取消;所有的有股本公司都只有已發行股本(Issued Capital)及實收資本(Paid-up Capital) 。


《新條例》生效後,法定股本及票面值(Par Value)的概念將會被廢除。所有公司股份將不再有面值或票面值。公司章程中任何說明該公司的法定股本款額及其股份的面值或票面值的條文將視為從該章程中刪除。


在《新條例》下,公司可以任意訂定發行股份的股價,再不需要把股價分開為面值和溢價兩部分來入賬了。此外,在《新條例》下,股價可以是港幣 1 元,10000 日元也可以。只要董事局通過決議就可以發行不同貨幣的股份。發 議就可以發行不同貨幣的股份。


已發行股份的面值或票面值款額連同公司的 “股份溢價帳”(Share Premium Account)的結餘和公司的“資本贖回儲備”(Capital Redemption Reserve)的結餘將構成股本。


新股本 = 已發行股份的面值或票面值 (Par Value of Issued Shares) +股份溢價 (Share Premium) + 資本贖回儲備 (Capital Redemption Reserve)


二、 股東大會

  • 召開有限公司所有股東大會的通知期為 14 日(無論是普通決議還是特別決議),召開周年成員大會的通知期為 21 日,而召開股東大會審議有關於罷免任期尚未屆滿的董事或審計師的任何決議,則須在該會議前 28 日發出通知。
  • 成員大會可以利用電子技術通過多點互聯的方式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地點同時召開,但須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
  • 《新條例》將允許:

(1) 一人公司(在保持為一人公司期間)可以不召開周年成員大會;和
(2) 若公司有兩名或兩名以上成員,且所有成員一致通過決議不召開周年成員大會,公司可以不召開周年成員大會。該一致決議持續有效,直至被撤銷。


三、 簽立文件

不再強制公司備存和使用法團印章。公司簽署契據時既可以蓋法團印章(Rubber Stamp - 橡皮圖章 ),也可以採用手簽的方式。


公司如果希望備存法團印章並以蓋法團印章的方式簽立文件,必須按章程的規定使用印章。如果公司採用手簽方式簽立文件,且公司是「一人公司」 ,則可由其唯一的董事簽署文件。如果公司有兩名或兩名以上董事,任何兩名董事或者任何一名董事與公司秘書都可以簽立契據。公司也可以委託授權人代其簽署契據或其他文件。我們建議保持一個法團印章,以避免被使用法團印章的其他司法管轄區誤解。


四、 責任人 (Responsible Person)


《新条例》引入了「責任人」 (Responsible Person)概念,責任人包括公司的高級人員(Officer) 、幕後董事 (Shadow Director) 、法團高級人員的高級人員 (Officer of a Corporate Officer )、法團高級人員的幕後董事 (Shadow Director of a Corporate Officer)。該規定對 “香港公司” 和 “在香港註冊的非香港公司” (Non-Hong Kong Companies Which are Registered in Hong Kong) 都將適用。


這意味著代名董事的安排在新制度下將無效。如果在不理解法律的情況下設立架構,風險增大了。責任人將承擔以前《公司條例》的董事責任,但不要求為責任人的意向 (Intention) 提供證明,不需要證明責任人是“明知而故意失責”。


五、 董事

新條例規定每間私人公司最少須有一名董事為自然人,以增加透明度及提高問責性。另外,新條例維持對公眾公司、擔保有限公司及與上市公司屬同一集團的私人公司由法人團體擔任董事的限制。其他私人公司則無此限制,但須有最少一名董事為自然人。


如果一間私人公司沒有最少一名自然人董事的話, 公司註冊處處長可發出指示要求公司委任一名或多名董事。如果公司違反處長的指示, 公司和公司的責任人會被罰款, 如果是持續違反處長的指示, 每一天可以另外罰款港幣 2,000 元。


六、 個人資料私隱

限制公眾獲取董事或秘書的住址和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其公共檔案中的個人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亦將被修訂。修訂後的資料將只供公共機構和《新條例》中指定的其他人士使用。現有檔案將不會被刪除。不過,一家公司可以通過付費的方式收回供公眾查閱的資料。


七、 申報利害關係

董事須向公司申報的利害關係的範圍將有所擴大,只要某一「交易」或「安排」就公司業務而言屬重大且董事對之有相當的利害關係,則該董事即需對此「交易」或「安排」作出披露 (而非《現行條例》下只有「合約」須予披露)。董事須披露的範圍擴大至包括與他有關連的實體的任何具相當分量的利害關係。


八、 人數驗證

根據新條例,凡安排計劃涉及公開要約或收購要約,「人數驗證」的規定由反對票占所有無利害關係股份表决權不超過10%的這項規定所取代。新規定既符合「一股一票」的原則,同時亦提供額外措施,以保障少數股東的權益。


債權人計劃及不涉及公開要約或收購要約的成員計劃,仍會保留人數驗證的規定。法院獲賦予新的酌情權,可就保留人數驗證的成員計劃不施行驗證。


九、 帳目及審計

公司須充分記錄會計資訊7年。公司的董事沒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保第以上條款 獲遵守,即屬犯罪,可處罰款港幣300,000元及監禁12個月。


十、 備存會計記錄的地方

如公司的會計記錄是備存於香港以外的地方,則關於該記錄所處理的業務的帳目及帳表須送交及備存於香港某地方,並須時刻開放予董事免費查閱。


十一、 審計師的法律責任

新條例引入有關核數師報告內遺漏陳述的新罪行。如按公司的核數師的意見,公司的 財務報表與公司的會計紀錄在事關重要的方面並不吻合,或公司的核數師沒有取得所有對審計工作而言屬必需及事關重要的資料或解釋(「指明陳述」),該核數師須依據新條例第407條在核數師報告內述明該事實。


如核數師未能取得所有對審計工作而言屬必需的資料或解釋,但核數師明知或罔顧後果地沒有在其核數師意見內就該兩項情况作出聲明,則該執業會計師將須承擔刑事責任。


結語


香港政府重寫 《公司條例》以配合現代化的發展。《新條例》將有利於加強企業管治、確保規管更為完善,從而方便營商。毫無疑問,這勢必將進一步提高香港作為國際重要商業和金融中心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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