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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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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的問題

1.   Q:哪些台港澳人員需要辦理《就業證》?
      A:根據《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規定,在內地就業需要辦理就業證的台港澳人員是指:(1)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人員;(2)在內地從事個體經營的香港、澳門人員;(3)與境外或台、港、澳地區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受其派遣到內地一年內(西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單位累計工作三個月以上的人員。詳情請參看:http://www.bycpa.com/GB2312/html/news/200810/287.html
 
2.  Q:哪些台港澳人員可以接受公司聘請或者派遣到內地工作?
     A:根據《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規定,用人單位擬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年齡18至60周歲(直接參與經營的投資者和內地急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超過60周歲);(2)身體健康;(3)持有有效旅行證件(包括內地主管機關簽發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等有效證件);(4)從事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具有相應的資格證明;(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詳情請參看:http://www.bycpa.com/GB2312/html/news/200810/287.html
 
3.   Q:辦理台港澳人員《就業證》需要哪些檔?
      A:根據《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規定,用人單位為台港澳人員在內地辦理就業證,應該提交以下有效檔:(1)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明;(2)擬聘雇或接受被派遣人員的個人有效旅行證件;(3)擬聘雇或接受被派遣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4)聘雇意向書或者任職證明;(5)擬聘雇人員從事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的,提供擬聘雇人員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檔。詳情請參看:http://www.bycpa.com/GB2312/html/news/200810/287.html
 
4.   Q:代表處需要年檢嗎?
      A:不需要,不過根據2010年11月19日國務院發佈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代表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年度報告的內容包括外國企業的合法存續情況、代表機構的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及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費用收支情況等相關情況。詳情請參看:http://www.bycpa.com/GB2312/html/news/201011/784.html
 
5.  Q:代表處需要每年出審計報告嗎?
     A:需要,根據2010年11月19日國務院發佈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代表處需要提交年度報告及審計報告。詳情請參看:http://www.bycpa.com/GB2312/html/news/201011/7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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