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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額外印花稅之常見問題

關於額外印花稅之常見問題


建 議 中 的 「 額 外 印 花 稅 」 何 時 起 生 效 ?
在 什 麼 情 況 下 須 繳 納 「 額 外 印 花 稅 」?
買 家 還 是 賣 家 須 繳 付 「 額 外 印 花 稅 」?
如 何 界 定 買 樓 及 賣 樓 日 期 ?
如 何 計 算 「 額 外 印 花 稅 」? 有 關 的 稅 率 是 多 少 ?
為 什 麼 買 家 要 負 上 「 額 外 印 花 稅 」 的 責 任 ?
在 什 麼 情 況 下 可 獲 豁 免 繳 交「 額 外 印 花 稅 」?
如 我 須 繳 納「 額 外 印 花 稅 」 , 我 應 在 何 時 繳 交 ?
 


問 (1) : 建 議 中 的 「 額 外 印 花 稅 」 何 時 起 生 效 ?
答 (1) :
建 議 中 的 「 額 外 印 花 稅 」 由 2010 年 11 月 20 日 開 始 生 效 , 但 有 關 建 議 有 待 立 法 會 通 過 有 關 法 例 。




問 (2) : 在 什 麼 情 況 下 須 繳 納 「 額 外 印 花 稅 」?
答 (2) :
如 完 全 符 合 下 列 情 況 , 有 關 交 易 須 繳 納 「 額 外 印 花 稅 」 –
(i)
交 易 涉 及 買 賣 住 宅 物 業 ;
(ii)
賣 方 於 2010 年 11 月 20 日 或 以 後 才 獲 取 有 關 物 業 ; 及
(iii)
賣 方 購 入 有 關 物 業 後 於 24 個 月 或 以 內 出 售 該 物 業 。


問 (3) :
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 或 以 後 購 入 , 並 在 24 個 月 內 以 確 認 人 身 分 ( 俗 稱 「 摸 售 」 ) 轉 售 物 業 的 交 易 是 否 須 繳 付 「 額 外 印 花 稅 」?
答 (3) :
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 或 以 後 購 入 , 並 在 24 個 月 內 以 確 認 人 身 分 ( 俗 稱 「 摸 售 」 ) 轉 售 物 業 的 交 易 , 須 繳 付 「 額 外 印 花 稅 」 。


問 (4) : 買 家 還 是 賣 家 須 繳 付 「 額 外 印 花 稅 」?
答 (4) :
買 賣 雙 方 要 共 同 及 個 別 負 上 繳 付 「 額 外 印 花 稅 」 的 法 律 責 任 。


問 (5) :
對 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 前 簽 訂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 但 在 該 日 後 才 簽 署 正 式 買 賣 合 約 的 買 家 是 否 不 公 平 ?
答 (5) :
一 般 而 言 ,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無 約 束 力 , 亦 不 能 將 物 業 的 權 益 轉 讓 給 買 家 , 所 以 在 法 理 上 不 構 成 轉 讓 物 業 權 益 。但 如 果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內 列 明 雙 方 必 買 必 賣 , 有 關 新 措 施 將 不 適 用 。


問 (6) : 如 何 界 定 買 樓 及 賣 樓 日 期 ?
答 (6) :
買 賣 雙 方 簽 署 一 份 有 約 束 力 的 樓 宇 買 賣 合 約 的 日 期 , 即 買 方 購 入 或 賣 方 售 出 物 業 權 益 的 日 期 。 一 般 為 正 式 買 賣 合 約 的 日 期 。 如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訂 明 雙 方 必 買 必 賣 , 該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日 期 亦 可 算 是 買 樓 及 賣 樓 日 期 。




問 (7) : 如 何 計 算 「 額 外 印 花 稅 」? 有 關 的 稅 率 是 多 少 ?
答 (7) :
「 額 外 印 花 稅 」 是 根 據 物 業 的 成 交 價 或 市 值 ( 以 較 高 者 為 準 ) , 乘 以 有 關 的 稅 率 計 算 。 「 額 外 印 花 稅 」 分 三 級 稅 率 : 六 個 月 或 以 內 轉 售 的 交 易 , 稅 率 為 15 % ; 在 超 過 六 個 月 但 在 十 二 個 月 或 以 內 轉 售 , 稅 率 為 10 % ; 在 超 過 十 二 個 月 但 在 二 十 四 個 月 或 以 內 轉 售 , 稅 率 為 5 % 。

問 (8) : 為 什 麼 買 家 要 負 上「 額 外 印 花 稅 」的 責 任 ?
答 (8) :
印 花 稅 一 向 是 買 賣 雙 方 共 付 的 責 任 。 買 家 作 為 有 關 法 律 文 件 ( 即 買 賣 合 約 ) 的 使 用 者 , 應 有 責 任 確 保 文 件 已 完 稅 。 另 外 , 有 關 措 施 有 助 執 法 。

問 (9) :
如 果 我 於 2010 年 11 月 20 日 或 以 後 獲 親 友 送 贈 住 宅 物 業 , 並 在 24 個 月 內 將 之 出 售 , 有 關 交 易 是 否 須 繳 納「 額 外 印 花 稅 」?
答 (9) :
物 業 送 贈 日 期 , 會 視 作 你 獲 取 有 關 物 業 權 益 的 日 期 。 若 你 在 獲 贈 日 起 24 個 月 內 將 物 業 出 售 , 有 關 交 易 須 繳 付「 額 外 印 花 稅 」。



問 (10) :
如 果 我 於 2010 年 11 月 20 日 或 以 後 繼 承 已 過 世 親 人 的 住 宅 物 業 , 並 於 24 個 月 內 將 之 出 售 , 有 關 交 易 是 否 須 繳 納 「 額 外 印 花 稅 」?
答 (10) :
關 鍵 在 於 你 已 過 世 親 人 獲 取 物 業 的 日 期 。 若 該 親 人 獲 取 物 業 的 日 期 早 於 2010 年 11 月 20 日 , 或 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 以 後 , 但 該 日 期 與 你 出 售 物 業 日 期 相 隔 超 過 24 個 月 , 有 關 交 易 無 須 繳 納 「 額 外 印 花 稅 」 。 否 則 , 有 關 交 易 須 繳 納 「 額 外 印 花 稅 」 。




問 (11) : 在 什 麼 情 況 下 可 獲 豁 免 繳 交「 額 外 印 花 稅 」?
答 (11) :
我 們 建 議 豁 免 下 列 在 購 入 物 業 後 二 十 四 個 月 內 轉 售 的 交 易 –
(i)
其 在 買 賣 合 約 下 提 名 近 親 人 士 ( 即 父 母 、 配 偶 或 子 女 ) 取 得 樓 契 ;
(ii)
把 物 業 權 益 出 售 或 轉 讓 與 近 親 人 士 ;
(iii)
因 破 產 或 強 制 清 盤 而 出 售 物 業 ;
(iv)
聯 營 公 司 之 間 進 行 物 業 轉 讓 ;
(v)
將 物 業 出 售 或 轉 讓 與 政 府 。


問 (12) : 在 持 有 物 業 後 二 十 四 個 月 內 轉 售 的 個 案 , 假 如 沒 有 獲 利 , 會 否 獲 豁 免 繳 付「 額 外 印 花 稅 」?
答 (12) :
「 額 外 印 花 稅 」 是 一 項 印 花 稅 , 並 不 是 利 得 稅 。「 額 外 印 花 稅 」 不 會 考 慮 有 關 交 易 的 賺 蝕 情 況 , 會 一 律 對 相 關 的 交 易 文 件 徵 稅 。





問 (13) :
繳 付「 額 外 印 花 稅 」後 , 我 是 否 仍 須 就 從 交 易 中 所 賺 取 的 利 潤 繳 納 利 得 稅 ?
答 (13) :
「 額 外 印 花 稅 」 是 在 文 書 上 徵 收 的 稅 項 , 利 得 稅 是 根 據 有 關 交 易 是 否 構 成 行 業 或 屬 生 意 性 質 的 所 有 投 機 及 項 目 而 徵 收 。 如 是 者 , 雖 然 已 繳 付「 額 外 印 花 稅 」, 賣 方 仍 須 就 他 從 交 易 中 所 賺 取 的 利 潤 繳 納 利 得 稅 。




問 (14) :
已 付 的「 額 外 印 花 稅 」, 可 否 在 計 算 應 評 稅 利 潤 時 獲 扣 除 ?
答 (14) :
如 果「 額 外 印 花 稅 」是 由 賣 方 支 付 , 所 交 金 額 屬 業 務 開 支 , 在 計 算 應 評 稅 利 潤 時 , 可 獲 扣 除 。


問 (15) : 如 我 須 繳 納「 額 外 印 花 稅 」, 我 應 在 何 時 繳 交 ?
答 (15) :
「 額 外 印 花 稅 」 在 新 法 例 生 效 後 才 須 繳 付 。 如 果 有 關 交 易 是 於 2010 年 11 月 20 日 至 新 法 例 生 效 期 間 進 行 , 有 關「 額 外 印 花 稅 」 須 於 新 法 例 生 效 日 起 30 天 內 繳 交 。 如 果 有 關 交 易 是 於 新 法 例 生 效 後 進 行 , 有 關「 額 外 印 花 稅 」 須 於 簽 訂 買 賣 合 約 30 天 內 繳 交 。 如 果 沒 有 簽 訂 買 賣 合 約 , 有 關「 額 外 印 花 稅 」 須 於 物 業 權 益 轉 讓 書 生 效 後 30 天 內 繳 交 。


問 (16) :
如 果 後 來 取 消 有 關 交 易 , 可 否 申 請 退 回 已 繳 交 的「 額 外 印 花 稅 」?
答 (16) :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取 消 有 關 交 易 後 兩 年 內 申 請 退 回 已 繳 交 的「 額 外 印 花 稅 」, 但 僅 限 於 非 轉 售 個 案 。


問 (17) :
取 消 延 遲 繳 交 住 宅 樓 宇 ( 價 格 2 千 萬 或 以 下 ) 印 花 稅 的 措 施 , 何 時 生 效 ?
答 (17) :
延 遲 繳 交 住 宅 樓 宇 ( 價 格 2 千 萬 或 以 下 ) 印 花 稅 的 措 施 將 會 在 新 法 例 生 效 日 起 取 消 。 所 有 在 新 法 例 生 效 日 或 之 後 簽 署 的 買 賣 合 同 , 將 不 會 有 延 遲 繳 交 印 花 稅 的 選 擇 權 。


                                                  資料來源:香港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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